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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1〕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逸兰阁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1〕042号案件名称:宁波逸兰阁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逸兰阁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贤委主要违法事实:未与承租单位(曾明)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3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2
    决定机关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