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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854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1140号
    案号 (2016)皖0104执3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7-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偿还1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80万元; 二、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至2016年7月13日的利息996141.88元,2016年7月14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借款本金480万元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3217元; 四、被告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洋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洪邦、操清华、洪翠玲对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借款本金、利息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洋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洪邦、操清华、洪翠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7元,减半收取254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洋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洪邦、操清华、洪翠玲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付,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洋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洪邦、操清华、洪翠玲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省合肥市宝集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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