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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建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1704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4793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日期 2017-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135359.68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4381.63元(截至2017年1月13日,之后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具体数据以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数据为准); 二、被告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茂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共计5011元,由被告林茂、被告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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