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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65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2018年期间实际与个人章建明、刘思、韦秋艳和刘娟发生业务却取得由樟树市安润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市进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樟树市春梅咨询有限公司和重庆鹤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1)发票代码5000162320,发票号码26546468,价税合计5160元,于2016年税前列支。(2)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2001482-12001483;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9324219-09324222;发票代码3600171320,发票号码09337756;发票代码5000171320,发票号码08877753-08877754;发票代码5000172320,发票号码09660858;发票代码5000172320,发票号码368455586共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价税合计485098.76元,于2017年税前列支。(3)发票代码3600174320,发票号码02420979-02420980;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03055474-03055475;发票代码3600172320,发票号码11859883;发票代码3600174320,发票号码02372354-02372355,共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开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价税合计494670元,于2018年税前列支。你单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96765.1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罚款合计98382.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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