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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公(闻)行罚决字[2017]107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0日,闻潮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258号的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购买入库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10000克)未在规定时限内(5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备案,并录入电脑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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