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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08****5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4934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822414.9元,利息641846.54元(暂算至2021年5月26日),并继续以本金2822414.9元按年利率15.4%支付从2021年5月27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400万元,支付利息1387313元(暂算至2021年5月25日),并继续以本金400万元按年利率15.4%支付从2021年5月26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管理人员停工工资28万元; 四、被告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333元,由原告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717元,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9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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