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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08****5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4443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磊归还借款304364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30436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7月23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钟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7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额,依法应予退回原告诉讼费15046元,计案件受理费32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228元,由原告钟磊承担6921元,被告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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