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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08****5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502民初4445号
    案号 (2022)赣0502执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磊归还借款本息2999537元; 二、驳回原告钟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386元,由原告钟磊承担7818元,被告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3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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