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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08****5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6797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2-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11月12日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1779093.178元、质保金317458.544元、案件受理费10783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890元,上述款项共计2114224.722元,该2114224.722元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总金额(即2114224.722元)之5%的违约金(即105711.2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114224.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且原告江西中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调解笔录签订后,原告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被告江西同道文体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同道汽车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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