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润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MA****NY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6090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宝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款200万元;二、被告郎圣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东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款200万元;三、被告郎圣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淏恩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润恩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黄宝能、郎圣清各负担19400元,被告郎圣清连带负担被告黄宝能负担的受理费19400元,被告南京淏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润恩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黄宝能、郎圣清负担的受理费合计38800元。—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