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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昱达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8****52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472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603815)第0569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12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计算利息,并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07125%计算罚息)。二、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603815)第0628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按照年利率8.0475%计算利息,并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07125%计算罚息)(上述二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4153864)三、被告吴江市昱达喷织厂、吴江市坤玲喷织厂、钮金虎、陈雪玲、屠炳坤、朱小玲、吴三荣、许明珠对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三荣、许明珠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最高额保证承诺书》项下最高本金5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E5-2-2016-0372;喷水织机84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13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继续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吴江市国春喷织厂、吴江市昱达喷织厂、吴江市坤玲喷织厂、钮金虎、陈雪玲、屠炳坤、朱小玲、吴三荣、许明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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