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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昱达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钮金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362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91民初2708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7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正岚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2968563.97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5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90346.59元,以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正岚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70711元; 三、被告吴江市春根纺织厂、吴江市昱达喷织厂、金剑荣、徐月梅对被告吴江市正岚织造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正岚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157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705元,由被告吴江市正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春根纺织厂、吴江市昱达喷织厂、金剑荣、徐月梅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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