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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昱达喷织厂
    法定代表人 钮金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362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1696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4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建林与王林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161993.24元及相应的欠息(截止至2016年8月15日的利息为135659.13元及罚息为58037.54元,自2016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161993.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7%计算)。 二、被告姚建林与王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77700元。 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钮金虎、陈雪玲、王坤泉、孔菊英、吴江市鸿飞喷织厂、吴江市威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昱达喷织厂对被告姚建林与王林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34元,由被告姚建林、王林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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