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72****61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113号 |
案号 | (2021)豫0291执恢2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卫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敏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该款结清时止,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被告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赵永启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丁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翟卫启承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被告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赵永启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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