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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2****6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211民初113号
    案号 (2021)豫0291执恢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卫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敏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该款结清时止,以年息24%为标准计付),被告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赵永启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丁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翟卫启承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被告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赵永启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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