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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2****61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11民初740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军粮供应站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军粮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被告开封市金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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