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359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80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8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宋献军归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654246.58元(已算至2015年11月4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宋献军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由被告吕旭东、冯映、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兰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阳市今朝百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劳动路7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0003943号)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9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92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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