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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凯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5****17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9096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4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6602708】。鉴此,本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ー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凯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索煜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之科、陈斌应对被告深圳市凯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之科、陈斌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凯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索煜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202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深圳市凯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之科、陈斌承担6,15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2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凯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之科、陈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1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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