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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仁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707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087号
    案号 (2016)鄂0502执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2013年9月13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马黎明、邹晓莉签订《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合同》。二、被告马黎明、被告邹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借款本金306197.51元,利息8852.87元,罚息287.15元,共计315050.38元。并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315050.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2%计算利息。三、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5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25元,由被告马黎明、邹晓莉共同负担,在履行上诉判决时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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