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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农(种子)罚〔202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的规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经查询本机关近两年内行政处罚案卷,发现当事人因同类型违法行为于2020年3月被本机关处罚过,系两年内再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2
    决定机关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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