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农(农药)罚〔2021〕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遵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营劣质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查询本机关近两年内行政处罚案卷,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记录,此次系初次违法,考虑到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在产品过期后没有销售该产品,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过期的涉案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的过期农药唑醚·代森联53包;2.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6 |
决定机关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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