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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农(农药)罚〔202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7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经查询本机关本年度内行政处罚案卷,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行为,系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本机关于2021年6月29日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1日24时前整改,并于2021年7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已经落实整改,且本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2021年7月9日,当事人签订了《农业农村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本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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