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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农(种子)罚决字〔2020〕第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8
    决定机关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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