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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永信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012E
    执行依据文号 (1997)深中法经一初字第576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永信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l,733,852.80元; 二、被告深圳市永信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从1997年1月13日起以人民币l,733,85Z.8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钢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25.00元(原告中钢深圳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永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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