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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30234****72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5民初723号
    案号 (2020)冀0635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 被告米娜、被告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希恩借款4950000元; 2、 被告米满满、被告米多多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被告刘正涛不承担偿还借款4950000元的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被告米娜、被告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米满满、被告米多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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