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余卫公罚〔2016〕0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余姚四明湖开元山庄有限公司游泳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余卫公罚〔2016〕076号被处罚人:余姚四明湖开元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坚定;性别:男;民族:汉;住所:余姚市梁弄镇狮子山2016年7月18日,我局对正在营业中的你公司游泳场所游泳池水进行随机无菌采样,封样样品由余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根据2016年8月5日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检验评价报告书(余卫)检字第2016-YN003号显示,所检样品的尿素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之规定。据此,我局于2016年8月5日对你公司涉嫌游泳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的受委托人吕XX的询问,提取2016年8月5日(余卫)检字第2016-YN003号检验评价报告书、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坚定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吕XX身份证复印件等进一步的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游泳场所随机无菌采样的游泳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查处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16年8月8日已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6-6732080801),要求你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016年8月8日我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2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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