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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余卫公罚〔2021〕2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5日余姚四明湖开元山庄有限公司按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述罚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决定机关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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