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鸿开果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32359****032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3民初921号 |
| 案号 | (2020)鲁0323执83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鲁宁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垫付的本息4013995.89元(计至2017年12月21日)。二、被告沂源鲁宁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日万分之五计付)。三、被告沂源鸿开果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佩禄得商贸有限公司、牛余福、沈艳、任明杰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沂源鸿开果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佩禄得商贸有限公司、牛余福、沈艳、任明杰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鲁宁果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12.00元,减半收取1945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沂源鲁宁果业有限公司、沂源鸿开果品批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佩禄得商贸有限公司、牛余福、沈艳、任明杰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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