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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市江都区美明化工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有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490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12民初2872号
    案号 (2018)苏1012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美明化工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锋给付欠款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美明化工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国锋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徐国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00元,由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美明化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徐国锋垫付,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美明化工纸业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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