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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9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1293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1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货款35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4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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