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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00013****9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3166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玉龙、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4914.17元、违约金19177.6元及律师费5000元(如案外人江苏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分配需扣除原告破产分配受偿的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90元(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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