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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75****0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1民初365号
    案号 (2020)赣0321执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斌、李春文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5万元及截止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结欠利息690435.62元;借款本金338.5万元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 二、原告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路行村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4元,由被告文斌、李春文、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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