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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75****08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3民初373号
    案号 (2020)赣0323执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文斌、李春文、文贇共欠原告芦溪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7万元,自2019年5月份起,被告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文斌、李春文、文贇在每月27日前共同向原告芦溪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至少3000元直至2020年10月31日止,所有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利息的计算和支付由原、被告庭后自行协商解决;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7282元,减半收取计8641元,原告芦溪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4320.5元,被告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文斌、李春文、文贇自愿共同负担43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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