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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35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4160号
    案号 (2019)赣0103执6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李春文、文斌、文赟、张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被告昌远公司、李春文、文斌、文赟、张军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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