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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地税稽罚〔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1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不纳税申报少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款共3737.28元的行为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3737.28元的0.5倍即1868.64元罚款;对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全部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的行为定性为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对你单位处以60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6
    决定机关 龙南县地方税务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肖志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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