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9****6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3425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93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振声、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艳霞借款本金672,400元;被告李振声、被告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李艳霞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72,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李艳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8元,由原告李艳霞负担5,203元,由被告李振声与天津摩根坤德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0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金钱给付期间,将应负担部分与判项确认内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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