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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5****77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7343号
    案号 (2019)苏0591执49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6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4637799.54元,并赔付原告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637799.54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4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4500元;三、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华锋、俞卫娟、张晓对被告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华锋、俞卫娟张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20元,由被告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华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华锋、俞卫娟、张晓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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