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5****77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2526号 |
案号 | (2019)苏0509执53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信诚王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3%计算利息,同时扣除已付利息150.85元;并分别自2015年12月21日、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对按季计收的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63%计收复利;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计算罚息,并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945%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信诚王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81802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3916964。三、被告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宗红与洪金让对被告吴江信诚王朝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项下本金最高额4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73元,由被告吴江信诚王朝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宗红、洪金让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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