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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5****77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9344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5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对被告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1.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1.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按年利率7.5%计算;2.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万元按年利率11.25%计算;3.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的罚息以本金250万元按年利率11.25%计算;4.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的罚息以本金150万元按年利率11.25%计算;5.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9月24日止的复利以上述第1项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2.律师费72162元。二、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卜杏荣、王雪珍应于被告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在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上述第一项债权合计金额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6元,由被告吴江市龙申纺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卜杏荣、王雪珍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5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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