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杏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5****774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5047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100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一峰、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239451元、利息29211元,并偿付相应的罚息(截至2017年3月9日为544420.62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2394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325%计算)。 二、被告戴一峰、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律师费损失75389元。 (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84567) 三、被告王彦桦对被告戴一峰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陆林生均对被告戴一峰、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本金最高额360万元及相应欠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对被告戴玉兰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4元,均由被告戴一峰、王彦桦、苏州兰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鸿顺零件有限公司、陆林生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84567)。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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