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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阳国际帆船俱乐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江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477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163号
    案号 (2015)一中执字第00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7
    发布日期 2015-12-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新光欠款700万元及截至2014年10月15日利息84万元; 二、上述款项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以7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8%给付利息; 三、诉讼费66680元,减半收取计33340元,由被告葛军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新光; 四、被告山东省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海阳国际帆船俱乐部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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