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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玲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35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325号
    案号 (2017)粤0203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2681073.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起以实欠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给原告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16.2元,由原告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422.76元,被告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39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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