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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玲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535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249号
    案号 (2016)粤0203执1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3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韶关长者公寓强化复合木地板、胶地板及墙面胶板6号楼供货及安装合同》及《增补合同》。 二、被告广东中民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晟实瑞建材有限公司清付货款390898.7元(包括已实际产生的安装费)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其中379171.7元自2015年2月1日起,余下11727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9.3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159.35元,由原告负担7159.35元,被告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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