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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879****101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民初64号
    案号 (2022)冀0407执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8
    发布日期 2022-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6022751.4元(含逾期罚息)及自2019年12月28日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对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财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和阳、孟献霞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15元,由被告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阳、孟献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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