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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盛熠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606****16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36860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2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杭州盛熠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陆泉共同向原告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787.2元及利息(以754787.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75478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9月28日,以75278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杭州盛熠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陆泉共同向原告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12元,由被告杭州盛熠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陆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中马化妆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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