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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三)(消)行罚决字〔2021〕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朝阳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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