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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环行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7
    决定机关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