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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2656****6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21民初839号
    案号 (2021)粤5321执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82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57036.96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639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林佐荣、钟群好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佐荣、钟群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佐荣、覃志荣、杨伟棠共有的、用于抵押的粤德庆工3013船舶(权证号码091107000162)及被告林佐荣、郭永富、郭汉标、彭建明共有的、用于抵押的粤德庆工3016船舶(权证号码091107000163)在处置时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彭建明、黄超连、郭汉标、姚丽红、覃志荣、赖炳梅、郭永富、邝育少、杨伟棠、梁意妹负担。(原告已办理退诉讼费3032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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