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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2656****6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21民初844号
    案号 (2020)粤5321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490000元及利息[从2018 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为160645.65元;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1310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林佐荣、钟群好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佐荣、钟群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嘉宝位于肇庆市忠勇路1号(L区)第一至四幢地下车库(粤房地权证肇字第0200030647号)于处置时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受理费59271.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陈嘉宝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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