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延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9269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10民初4049号
    案号 (2017)黑0110执2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费5898794.2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12日起向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二、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6335.68元; 三、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410895.98元; 四、第三人苏同利对于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载款项对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第三人苏同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86元(原告哈尔滨鸿福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申请缓交),由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同利共同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