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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3****4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3647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前一2次性给付原告海安县兰波实业有限公司301.54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时志元对原告海安县兰波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义务向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时志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追偿。三、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对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安县三港特种水产养殖良种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向被告南通市时代食品有限公司直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海安县兰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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